晨报讯(通讯员 宝林 记者 姚均祥)在居民区里,用点燃煤气的爆炸方式实施自杀,虽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已引起民众恐慌,危害公共安全。近日,实施“危险自杀”行为未遂的王某,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2012年3月5日19时许,王某在家中因与家人发生矛盾而萌生自杀念头,于是将自己独自反锁在自家院内,并将院内三轮车上六罐煤气中的三罐阀门打开,点燃煤气。据了解,王某的儿子经营煤气生意,当时院内有二十余只装满液化气的煤气罐。附近许多居民见状,惧怕火灾引起爆炸,纷纷出门离家避险。后来火幸亏被王某家人和邻居扑灭,王某也经医院抢救脱险。
王某怎么也不会想到,虽然从鬼门关捡回了一条生命,但他却因此获罪。日前,江苏沭阳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在存放大量液化煤气罐的地方点燃煤气自杀,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,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王某到案后能认罪、悔罪,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